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17-1号 申请执行人刘书凤,女,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罗建新,男,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信仲裁字(2014)第01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刘书凤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目前被执行人罗建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建新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权利人尚未受偿人民币80200元,对尚未执行的数额,经权利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权利人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鸿飞 审判员 曾 峰 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