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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华南协力公路桥梁工程处申请执行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96-1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华南协力公路桥梁工程处。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中园南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杨义学,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马家园路36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96-1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华南协力公路桥梁工程处。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中园南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杨义学,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马家园路36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唐志成,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贵令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偿还拖欠的劳务费本金及利。息和延迟履行利息,同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6935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屐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数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73965元用于履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及应当负担的执行费。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史训利

审判员 曾 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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