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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郑州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清凉寺铁矿项目部申请执行郑州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郑州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清凉寺铁矿项目部 负责人富进峰,该项目部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郑州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清凉寺铁矿项目部

负责人富进峰,该项目部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0号224室

法定代表人陈胜,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郑州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清凉寺铁矿项目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此案。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4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同时,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州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在另案中被强制拍卖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合法权利,申请执行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郑州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清凉寺铁矿项目部在执行期间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杨荣光

审判员 陈鸿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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