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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陆克辉与被上诉人王占东、内乡县湍河橡胶坝管理处、内乡县河道管理所、内乡县水利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克辉。 委托代理人:张国印,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占东。 委托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克辉。
委托代理人:张国印,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占东。
委托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乡县湍河橡胶坝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张玉晓,该管理处主任。
被委托代理人:靳义栓,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乡县河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李泽州,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靳义栓,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乡县水利局。住所地:内乡县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靳义栓,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克辉与被上诉人王占东、内乡县湍河橡胶坝管理处(以下简称橡胶坝管理处)、内乡县河道管理所(以下简称河道管理处)、内乡县水利局(以下简称水利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陆克辉于2013年9月6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占东、橡胶坝管理处、河道管理处、水利局连带赔偿陆克辉各项损失30万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3)内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陆克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克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印,王占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松鼎,橡胶坝管理处、河道管理处、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靳义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1日早上,陆克辉驾驶面包车带雇员前往大桥新建集镇建筑工地干活,当行至内乡县大桥乡程岗村张湾湍河路段由东向西过河时,由于大雾,视线不清,导致车辆坠入河中深水区,致使同车人吕喜芳、吕光法、陆金泽当场淹死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内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陆克辉与三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499151.63元。陆克辉系无证驾驶,且所驾驶的面包车没有入任何保险。该事故的下游系王占东的采砂区。
原审法院另查明,陆克辉因该事故被原审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2013)内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吕喜芳、吕光法、陆金泽三人死亡的事故,依据原审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系因陆克辉无证驾驶,不顾雾大水深,能见度低等危险情况,走近路驾车过河,陷入河道深水中所致,陆克辉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陆克辉的犯罪行为所致。其作为直接赔偿义务人已与三位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现陆克辉以其已赔偿499151.63元为由,向王占东、橡胶坝管理处、河道管理处、水利局追偿,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王占东、橡胶坝管理处、河道管理处、水利局的辩称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陆克辉要求王占东、水利局、河道管理理所、内乡县橡胶坝管理处连带赔偿陆克辉各项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陆克辉负担。
陆克辉上诉称:一、原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1.橡胶坝管理处2012年12月21日放水,导致水面暴涨,未履行通知义务。陆克辉在原审中提供了:(1)内乡县公安局对陆克辉、吕明复等人的调查笔录;(2)内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照片及现场平面图;(3)大桥乡程岗村委证明;(4)村民李华伟、郭双华证言共四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未予评析即不予采信。原审橡胶坝管理处自书的未放水的情况说明不应予以采信。且冬天不防水不可能河里有大水,这是日常生活经验。2.原审中,陆克辉提供了(1)内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照片及现场平面图证明王占东在开挖地点建临时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2)大桥乡程岗村委证明事发地点建桥系个人行为,因影响泄洪被水利局河道管理处通知拆除,王占东未拆除,继而形成深水坑。原审判决对此证据不予认定错误。二、原审判决责任划分失当。王占东挖沙形成深水区,河道管理所对王占东随意挖沙疏于管理,橡胶坝管理处放水疏于通知,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和直接原因,本案的发生系多因一果,陆克辉有权向他人追偿。故请求:改判王占东、橡胶坝管理处、河道管理所、水利局支付陆克辉30万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王占东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橡胶坝管理处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道管理所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水利局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1.橡胶坝管理处、河道管理所、水利局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2.王占东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内乡县公安局办理陆克辉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时,内乡县公安局对陆克辉多次询问时,陆克辉称发生事故的原因是河里雾大水大,看不清平时沙场挖沙工地走的路面走错车辙了。且陆克辉自认从本村到大桥乡有两条路,一条是从县城绕着过去,一条是出事的地方修的桥,因桥在修建不通,自己从水里走的。故本案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陆克辉自己的过错造成,陆克辉虽请求王占东、橡胶坝管理处、河道管理所、水利局对事故的发生承担30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并未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王占东、橡胶坝管理处、河道管理所、水利局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其上诉请求改判王占东、橡胶坝管理处、河道管理所、水利局连带赔偿陆克辉各项损失3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
综上,陆克辉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陆克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  马 蕊
代理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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