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4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保润。 委托代理人:郑巍、樊煜旌,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小平。 委托代理人:郑巍、樊煜旌,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新新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雨麟。 原审原告:郑德金。 委托代理人:铁永谦,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梁云英。 委托代理人:铁永谦,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张艳丽。 委托代理人:铁永谦,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郑美玉。 法定代理人:张艳丽,系郑美玉之母。 委托代理人:铁永谦,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郑腾飞。 法定代理人:张艳丽,系郑腾飞之母。 委托代理人:铁永谦,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何玉静。 原审原告:陈紫晴。 法定代理人:何玉静。 上诉人陈保润、程小平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南阳市新新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通公司)、马源、谷雨麟,原审原告郑德金、梁云英、张艳丽、郑美玉、郑腾飞、何玉静、陈紫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德金、梁云英、张艳丽、郑美玉、郑腾飞、陈保润、程小平、何玉静、陈紫晴于2013年11月27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陈保润、程小平、何玉静、陈紫晴请求:判令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新新通公司、谷雨麟赔付被抚养人抚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316423.5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3)邓法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陈保润、程小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陈保润、程小平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