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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新军与被上诉人马润泽、陈秀瑞,原审第三人马勇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新军。 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润泽。 法定代理人:陈秀瑞。 委托代理人:靳西彬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新军。
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润泽。
法定代理人:陈秀瑞。
委托代理人:靳西彬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胡涛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瑞。
委托代理人:靳西彬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胡涛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
原审第三人:马勇韬。
上诉人马新军与被上诉人马润泽、陈秀瑞,原审第三人马勇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马润泽、陈秀瑞于2013年1月25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购房协议为无效协议;2、判令马新军返还马润泽、陈秀瑞专有款350000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镇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马新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新军的委托代理人马涛,马润泽的法定代理人陈秀瑞,马润泽、陈秀瑞的委托代理人靳西彬、胡涛,马勇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马新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  马 蕊
代理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艳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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