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孙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402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03月2日生,住河南省内乡县。2014年10月10日孙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402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03月2日生,住河南省内乡县。2014年10月10日孙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经营佳乐福超市期间,在无正规资质的情况下,在制作的馒头中仅凭经验添加含铝的香甜泡打粉,致使馒头中铝的残留量经内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样检测为150mg/kg,超出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限量标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粮食局五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含铝食品添加剂用于小麦粉及其制品。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2014年10月20日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请求予以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内乡县工商局抽样取证记录、检测报告、发破案报告、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生产的馒头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含铝泡打粉,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依法维护国家的食品安全卫生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珂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
书记员 李锡锋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