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再终字第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才运,男,汉族,1940年5月18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常继成,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群彦,男,汉族,1957年4月4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刘风杰,漯河市召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马才运与刘群彦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漯民四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才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漯立民申字第21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马才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继成,被申请人刘群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凤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漯民四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张书臣 审判员 刘光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尚云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