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山,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克亮,男。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周鑫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丙太,男。 原审被告徐明军,男。 上诉人张海山与被上诉人宋克亮、钱丙太,原审被告徐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长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长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回上诉人张海山。 审判长 信宏敏 审判员 岳利花 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权家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