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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海山与被上诉人宋克亮、钱丙太,原审被告徐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山,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克亮,男。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周鑫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丙太,男。 原审被告徐明军,男。 上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山,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克亮,男。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周鑫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丙太,男。
原审被告徐明军,男。
上诉人张海山与被上诉人宋克亮、钱丙太,原审被告徐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长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长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回上诉人张海山。
审判长  信宏敏
审判员  岳利花
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权家铄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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