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传书,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宏超,男。 上诉人济源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宏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源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传书,被上诉人李宏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0元退还上诉人济源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助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