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升,男。 委托代理人马军利,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小玉,女。 上诉人王子升因与被上诉人常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子升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军利、被上诉人常小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退回上诉人王子升。 审判长 张丽萍 审判员 支伟泉 审判员 谢新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权家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