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王子升因与被上诉人常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升,男。 委托代理人马军利,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小玉,女。 上诉人王子升因与被上诉人常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升,男。
委托代理人马军利,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小玉,女。
上诉人王子升因与被上诉人常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子升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军利、被上诉人常小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退回上诉人王子升。
审判长  张丽萍
审判员  支伟泉
审判员  谢新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权家铄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