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志杰,男。 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栋勋,男。 上诉人田志杰因与被上诉人连栋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3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志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军、被上诉人连栋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37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上诉人田志杰。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助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