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建堂,男。 委托代理人郝晓博,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占雨,男。 上诉人郝建堂因与被上诉人郝占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建堂的委托代理人郝晓博,被上诉人郝占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裁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