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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郝建堂因与被上诉人郝占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建堂,男。 委托代理人郝晓博,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占雨,男。 上诉人郝建堂因与被上诉人郝占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建堂,男。
委托代理人郝晓博,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占雨,男。
上诉人郝建堂因与被上诉人郝占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建堂的委托代理人郝晓博,被上诉人郝占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裁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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