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永灿,男。 委托代理人刘真强,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云,女。 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永灿与被上诉人张雪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永灿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真强,被上诉人张雪云的委托代理人蔡海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给上诉人齐永灿。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