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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齐永灿与被上诉人张雪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永灿,男。 委托代理人刘真强,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云,女。 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永灿与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永灿,男。
委托代理人刘真强,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云,女。
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永灿与被上诉人张雪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永灿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真强,被上诉人张雪云的委托代理人蔡海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给上诉人齐永灿。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晖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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