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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崔新田与被申请人魏涛峰、闫孝甫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申字第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新田,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涛峰,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孝甫,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申字第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新田,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涛峰,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孝甫,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崔新田因与被申请人魏涛峰、闫孝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新田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且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崔新田辩论的权利。二审调取到涉案款项285000元转到银行卡卡号622991113600656709的户名人为冯为民的证据后,未组织质证,就直接使用该证据。二、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魏涛峰多次在庭审中和闫孝甫都陈述给崔新田的是现金,后又说是转账支付,前后矛盾。对银行卡卡号622991113600656709的户名人冯为民,崔新田根本不认识,是闫孝甫提供的卡号,一二审认定卡号是崔新田和闫孝甫二人提供的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关于银行卡卡号622991113600656709是谁提供的问题,出借人魏涛峰称是崔新田、闫孝甫提供的,崔新田称是闫孝甫提供的,闫孝甫称是崔新田提供的,故原判认定该卡号是崔新田、闫孝甫二人提供的并无不当。虽然魏涛峰对履行出借义务方式的陈述前后矛盾,但本案魏涛峰借款给崔新田的事实,有崔新田2012年9月11日给魏涛峰出具的借条、魏涛峰于2012年9月11日转账28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在卷为证,且崔新田在一审诉讼中也愿意偿还本金,故原判认定魏涛峰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并判令崔新田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另外,二审调取的银行卡卡号622991113600656709的户名人为冯为民的证据,并不是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故崔新田以该证据未经质证申请再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崔新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新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改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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