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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德保与被申请人王会军及原审被告薛巧风、薛长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申字第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德保,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会军,男,汉族。 原审被告薛巧风,女,汉族。 原审被告薛长军,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王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申字第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德保,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会军,男,汉族。
原审被告薛巧风,女,汉族。
原审被告薛长军,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王德保因与被申请人王会军及原审被告薛巧风、薛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德保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的借据已经作废,王德保又给王会军出具了三张借据,原判决将王德保从2012年7月26日开始至2013年6月至每月支付给王会军的5000元现金认定为支付的利息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王德保称本案借据已经作废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案借据由王会军提交法庭以证明欠款的真实性,并表示双方仅有该笔借款,王德保虽称该借据已经作废,但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其辩称的理由亦不符合常理,因此王德保的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德保称其从2012年7月26日开始至2013年6月至每月支付给王会军的5000元现金认定为支付的利息违反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理由。因王德保和王会军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双方口头约定借款的月息为5%,并已支付部分利息,但王德保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借款利息支付至2013年6月份,且在诉前支付利息行为系其自愿履行借款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王德保的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德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德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柯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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