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万里,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锦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三和,武渉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同峰,男。 上诉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锦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二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万里、被上诉人河南锦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三和、刘同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二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30元退回上诉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 张丽萍 审判员 支伟泉 审判员 谢新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权家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