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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新中因与被上诉人王栓、原审被告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6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新中,男。 委托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栓,男。 原审被告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大同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6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新中,男。
委托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栓,男。
原审被告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大同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福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有林,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新中因与被上诉人王栓、原审被告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新中的委托代理人梁栋、被上诉人王栓、原审被告华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有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胡新中。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助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晖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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