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6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新中,男。 委托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栓,男。 原审被告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大同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福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有林,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新中因与被上诉人王栓、原审被告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新中的委托代理人梁栋、被上诉人王栓、原审被告华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有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胡新中。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助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