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亍亍,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田增,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改平,女。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军强,男。 原审被告刘岗伟,男。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田增、张改平、原审被告刘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助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