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付有,男。 委托代理人虎建伟,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帅,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恩,男。 委托代理人张伟勋,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付有因与被上诉人李红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付有的及其委托代理人虎建伟、刘帅,被上诉人李红恩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马付有。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助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