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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禹刑初字第535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宇,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4)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禹刑初字第535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宇,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4)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4月至6月,被告人赵宇先后在禹州市市委办公楼、财政局办公楼、人防办办公楼、移动公司办公楼、水利局办公楼、国土资源局办公楼盗窃他人现金及手机等财物十起,共计价值人民币15669元。
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宇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宇去到禹州市市委办公楼,趁负一楼115房间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燕某某、张某某的提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470元和红色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2元。
2、2014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赵宇去到禹州市财政局,趁该局社会保障股办公室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郭某某的挎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300元。
3、2014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赵宇去到禹州市人防办公楼,趁六楼一房间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崔某某的手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
4、2014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赵宇去到禹州市移动公司办公楼,趁二楼西头一房间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刘某的挎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5、2014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赵宇去到禹州市人防办办公楼,趁六楼一房间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李某的手提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400余元。
6、2014年5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赵宇去到禹州市水利局办公楼,趁四楼一办公室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寇某的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盗走。
7、2014年5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赵宇去到禹州市水利局办公楼,趁二楼一办公室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马某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800元盗走。
8、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宇去到禹州市人防办办公楼,趁四楼一房间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刘某某手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
9、2014年6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赵宇去到禹州市水利局办公楼,趁二楼一办公室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刘某甲的一部苹果4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77元。
10、2014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赵宇去到禹州市国土资源局,趁六楼一办公室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刘某乙的挎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34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2014年7月2日,被告人赵宇到禹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宇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禹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照片,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视频截图,刑事技术鉴定书,尿检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害人崔某某、李某、郭某某、马某某、寇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述,本法院(2005)初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禹价鉴字(2014)第156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七月三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慧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丽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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