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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诉毋某某、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灵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许昌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为许昌市五一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勇,该公司职工。 被告毋某某,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顺店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灵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许昌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为许昌市五一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勇,该公司职工。
被告毋某某,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顺店镇。
被告聂某某,女,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禹州市顺店镇。
原告许昌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公司)诉被告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杰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里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毋某某、聂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9日,被告毋某某在原告处购得豫K56838号车辆一台,总价款304060元,当时因被告毋某某没有购买能力,其分别于2012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159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0.8%,2012年5月10日,再次向原告借款84000元,并约定利息月息1.5%。被告毋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被告聂某某在欠条上以担保人双方签字确认,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原告27310元,被告欠款不还的行为,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1569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公证书一份、借条一张、借据一张豫K56838号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毋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在原告处购买豫K56838号车辆一台,分两次分别从原告处借款159000元和84000元并约定利息以及被告毋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聂某某同时也是两笔借款的担保人,应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事实。
被告毋某某、聂某某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毋某某、聂某某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此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被告毋某某为在原告处购买车辆,在原告处借款159000元,约定月息0.8%,同时被告毋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5月9日,原告许昌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毋某某签订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毋某某以分期付款的形式从原告处购买豫K56838号车辆一台,车辆总价款为304060元。2012年5月10日,被告毋某某再次从原告处借款84000元,约定月息1.5%,同时被告毋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被告偿还上述借款2731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还。
另查明,被告毋某某向原告借上述两笔款项时,与被告聂某某系夫妻关系,且被告聂某某同意为两笔借款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毋某某偿还原告的借款27310元,该款项从2012年5月4日借款数额中予以扣减,剩余借款131690、84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毋某某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毋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笔借款的利息计算,按照双方约定分别从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聂某某作为被告毋某某的妻子,同时又是该两笔借款的担保人,应当对上述两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毋某某、聂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许昌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购车款13169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月息0.8%从2012年5月4日起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毋某某、聂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许昌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购车款8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月息1.5%从2012年5月10日起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8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世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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