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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枪民初字第457号 原告冯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枪民初字第457号

原告冯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5年11月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婚后,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甚至不断打架。被告经常在外与其他女人鬼混,在网上与女性聊天。原告对其劝说,他不但不听,还殴打原告,甚至还将女性带到家里。2011年7月,两人生气后,被告将原告打伤,并赶原告离家。无奈,两个女儿将原告接走至今。几年来,被告从未找过原告,连个电话也未打过。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在,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被告未答辩。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诉称意见,结合庭审中查明的有关情况,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农历**月初*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二人于1986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王**,1988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王**,1989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并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和谐、美满、幸福的家庭。在婚后漫长的夫妻生活中,双方若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与隔阂在所难免。但双方若能自我检讨、互相反省、换位思考,很多不快都会过去。在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本案中,原告现虽提出与被告离婚,但是并未提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力证据,且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二人夫妻感情并非确已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恒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志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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