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清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世仓。2012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清丰县公安局逮捕。2013年9月2日因病被我院取保候审,2014年8月27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某。 辩护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仓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会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仓及辩护人董某某、王守印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被告人王世仓患病,中止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2年11月7日至2012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王世仓以代办汽车驾驶证为名诈骗濮阳县梁村乡李某某办证费18000元。 2、2011年12月份,被告人王世仓以代办汽车驾驶证为名诈骗清丰县六塔乡谢庄村程某甲、程某乙办理驾驶证费3200元。 3、2010年6月份至2011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世仓以代办汽车驾驶证为名诈骗清丰县瓦屋头镇的孙某甲办证费88200元。 4、2010年6月份至2011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世仓以代办汽车驾驶证为名诈骗清丰县马村乡北张家村张某甲办证费32000元。 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世仓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世仓辩解称,第一款诈骗李某某数额应以四张欠条为准,共计13300元,其中有2900元没给我,给李某某买了部2000元左右的手机;第三款诈骗孙某甲的事实中五张欠条中的56200元不属实,钱交给办证的了,没办成事,后来用家里的钱还了,没有打条,还了孙某甲4000元、3000元;第四款诈骗张某甲的事实中,32000元是按20人推算的,钱没交给我,交给张某甲了,名单上的人员我都退过钱了,还给了张某甲5000元、15000元,我现在不欠张某甲钱。收钱未办证的原因是办证人员未考试。 辩护人董某某的辩护意见是不欠孙某甲、张某甲的钱,都还了。其他同被告人王世仓的意见。 辩护人王守印的辩护意见是,第一款李某某没有把所有的钱都给被告人,李某某给被告人的钱都打有欠条。其它款同被告人意见。 经审理查明: 第一款:2012年11月7日至2012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王世仓以代办汽车驾驶证为名诈骗濮阳县梁村乡李某某驾驶证办证费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被害人李某某户籍证明。 (2)李某某提供申领驾驶证人员名单(18人):证实这18人未在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管科办理手续。 (3)收据复印件:证实王世仓收取李某某办证费13300元。李某某收取刘某甲办驾驶证费22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刘某乙、于某某、王某乙、张某乙等14人证言:均证实2012年11月7日至2012年12月10日交给李某某2000元不等,让他办理汽车驾驶证,一直到现在还没有办出来,交过费后没有考试,也没有退钱,李某某说他也被骗了。 (2)证人李某乙证言:我交给李某某2400元办驾驶证。李某某把钱交给王世仓,王世仓当时给我说我考过一科了,后来我到濮阳市驾管科去查了一下,我发现王世仓都没给我们报名。2012年12月5日中午,一个年轻男子来到李某某车上,他坐到副驾驶的位置上打了一个电话,我听他电话里说B证都过了。后来我听李某某说他是王世仓,李某某说被王世仓骗了。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我在车管所碰见王世仓,王世仓当时给别人办驾驶证,他说在车管所有熟人和亲戚,办驾驶证不但不用考试还保过。从2012年11月7日到2012年12月10日期间我陆续交给他17个人的办证费,共计25000元。2012年11月份的一天,王世仓给我打电话说第二天到濮阳市车管所驾管科考试第一科,我就通知了9个人,见到王世仓他说把成绩单拿下来签个字不用考试就考过了,我们就在车管所门口一直等到中午,王世仓来到我们的车上,这时有一个男人给王世仓打电话,王世仓用手机免提接通电话,电话里的一个男人说:“B证考过了,C证下午给你们弄过。”王世仓挂了电话,我们问他:“什么时候在成绩单上签字?”他说:“你们刚才听到了,办B证的第一科我已经找人不用你们考试已经弄过了,办C证的下午也弄过,成绩单等考第二科的时候一块签吧,你们先回家等着吧。”于是我们就回家了。2012年12月11日我找王世仓没找到,我于是就去车管所查了一下,发现王世仓把我骗了,王世仓收到办证费后根本没有给这17个人报名。C证费是一个人1400元,办理B证费是一个人1800元。我有王世仓办理驾驶证的人员名单和他给我写的四份欠条的复印件。名单和欠条应该是18个办证人员和13300元的欠条,欠条共分四张,分别是两张4000的欠条、一张3300元的欠条和一张2000元的欠条。王世仓当时说剩下的钱过几天再写欠条吧,我当时没在意,就没让他写。 4、被告人王世仓供述及辩解:2012年11月份到2012年12月份我还收过濮阳县李某某的十几个人办证费,具体人数我记不清了,共计办证费13000元。我没有给他们交费报名,我把它们的钱花了。我收他们办证费时,已经答应他们不用考试就可以办出来驾驶证,这些人也是因为不用考试就能办出来驾驶证,才让我给他们办的。我没给李某某说过,在濮阳市车管所有熟人或者是有亲戚在车管所上班之类的话。我给李某某打了四张欠条,两张4000的欠条、一张3300元的欠条和一张2000元的欠条。第四张我欠李某某的2000元欠条(日期:2012年11月20日)是我给李某某办理A证时打的欠条,当时需要李某某给我2900元才办理,李某某让我先打了欠条,实际上没有给我这2000元。除了欠条我还有收李某某钱没有办理驾驶证的,算是共计有18000元的办证费没有办理驾驶证。我还给李某某买过2000元的手机。 上述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书证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世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钱财的事实。本款中四张欠条的数额为13300元,王世仓自认欠被害人18000元,且承认欠条是其所写,还有未打条的欠款,结合被害人提供的办证人员名单,故认定本款诈骗数额为18000元,辩护人关于数额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王世仓辩解2000的欠条未给钱,无证据证实;其辩解买手机一事与本案无关,均不予认定。 第二款:2011年12月份,被告人王世仓以代办汽车驾驶证为名诈骗清丰县六塔乡谢庄村程某甲、程某乙办理驾驶证费3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世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陈述,证人程某丙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第三款:2010年6月份至2011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世仓以代办汽车驾驶证为名诈骗清丰县瓦屋头镇的孙某甲办证费8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孙某甲户籍证明。 (2)孙某甲提供由王世仓出具给自己的欠条五张:共计欠孙某甲88200元。 (3)周某某提供王世仓出具的保证书:保证在5月18号之前,给范县所有的驾驶证还清,如还不清,任由处理,可以告王世仓。 (4)孙某甲提供办证人员名单。 (5)清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孙某甲提供的56000元的欠条,不够做鉴定的条件,未能对该欠条的笔迹真伪鉴定。 (6)王世仓提供的白条2张:孙某甲4000元,3000元(李文轩账号)。 (7)辩护人董某某手写的还款清单一份:证明还给被害人孙某甲钱的经过,被害人孙某甲当庭不予认可,且无法查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某:自2010年阴历正月初九至2011年8月份期间,我陆续交给清丰县瓦屋头乡的孙某甲办理驾驶证人员共24个都是C1证,平均每个人2000元,大概有48000元。孙某甲把这24个人的报名费又转交给了清丰县马村乡的王世仓了,这些人至今在濮阳市车管所驾管科都没有报名信息。王世仓承认他收了孙某甲这24个人的办证费。2011年8月份孙某甲通知我联系的办证人员去濮阳考试,我就带着3个办证人员来到濮阳参加考试。当时王世仓找了一辆白色带“学”字牌的皮卡车让办证人员参加考试,王世仓还带了一台电脑,我这三个人都上车考试了,之后才知道王世仓用这辆车考试是骗人的。王世仓还给我写了一份保证书。我是通过范县的张某丁认识的孙某甲。 (2)证人张某丁:自2010年8月份至2011年5月份期间,我陆续交给清丰县瓦屋头乡的孙某甲办理驾驶证人员共18个,孙某甲把这18个人的报名费又转交给了清丰县的王世仓了,这些人至今在濮阳市车管所驾管科都没有他们的报名信息。这18个人有C1证也有B2证。这18个要办驾驶证的人都是我的亲戚,他们找到我后,我就让他们去找孙某甲了,他们是自己把办证费交给孙某甲的,我中间没有接他们的办证费。王世仓在我面前承认他收了孙某甲这18个人的办证费。平均每个人2000元,大概有36000元。2011年8月份孙某甲通知我联系办证人员去濮阳考试,我当时不在濮阳,孙某甲联系了4个办证人员去濮阳参加考试。周某某是通过我认识的孙某甲。 (3)证人毛某某:王世仓以前在车管所通过驾校给别人代理 办证,时间长了我们就认识了。2007年底我买了一辆皮卡车挂靠在我一个朋友的驾校,车牌号是:豫JK016学(黄牌)。中兴牌白色皮卡车。2011年天热的时候(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了)王世仓对我说,借一下我的皮卡车,明天王世仓的学员(办驾驶证考试的人)要考试,用我的车练练,我就借给他了。 (4)证人李某丁:孙某甲用我的银行卡收了3000元钱,说是马村前姚村的一个人欠他办理驾驶证的费用。 3、被害人孙某甲陈述:我在2010年找清丰县马村乡前姚村的王世仓帮我办理驾驶证,至今王世仓没有办理出来一个驾驶证。去年夏天的一天,王世仓开着一辆带摄像头的皮卡车,车上带电脑,王世仓说是考试的成绩能传到车管所,我找到车管所超越驾校的负责人,超越驾校的勇军看我外甥仇庆立的档案后,把我外甥仇庆立的档案烧了,说档案是假的,我就知道自己被骗了。然后我就找王世仓退钱,后来每次王世仓退还我几千元,有时王世仓的父母借钱帮着王世仓退还我。这样陆续退还我被骗的办证费9万余元,现在还骗我13万元。王世仓没有报名,车管所就没有那些人的档案,王世仓是骗我们的。张某甲说王世仓能办理驾驶证并介绍我认识了。当时王世仓告诉我,驾驶证通过他办理不用考试,只要交给他钱就能办,六个月就可以领证。我当时信以为真就和我的亲戚朋友联系,他们把钱交给我,我再将钱交给王世仓。后来我亲戚朋友的朋友又和我联系就这样我陆续在一年的时间里交给王世仓122人的办证费,共计244000元。一直到2011年王世仓也没有给我办成一个驾驶证,我就不再相信他了。我就要求他给我退钱。办理C证的费用是1700元,办理B证的费用是2200元,外地人在濮阳办理C证2500元。我们当时没有按照这个价格执行,办证费用是我按照每个人2000元的价格交给他的,最后办出来证后我们再算账。当时王世仓也同意这样结算。这122人具体是谁王世仓电脑上有登记。122个人王世仓只给20个人报名了。其他的人王世仓收钱后什么都没有管。就是报名的这20人王世仓在报名后也没有再管,最后我把这20个人的报名手续给他要过来,我自己办的。王世仓在收取了办证费用后我经常催他,他总是说快了,有过两、三次通知考试。当时是我催他,他就说你通知人来吧。我通知人去后在车管所等了一天,啥也没让干,最后他给别人说都办完了,回去等着拿证就行了。其中还有一次他让我通知人来,他开着一辆皮卡车,让人上车考试,最后他说都通过了,等着拿证就行了。按正规手续他报名后有档案才能参加考试。他没让考试就说回去拿证就行了,其实他是骗我的,他根本就没有给这些人报名。当初我交给他钱时也没有让他写收据。那88000元的欠条是我逼着他退钱时他没有钱,就说给我写个欠条,就这样陆续写了88000元的欠条。这五张欠条是分五次写的,还有没写欠条的。这五张欠条上虽然都写着“保证”但他都没有还我。 4000元白条不是我写的。张某丁替我给王世仓的母亲写了一个收到条,王世仓退给了张某丁一部分办证费。具体几千元我记不清了,这些数额我已经从王世仓诈骗我的数额中减去了。通过李某丁的银行卡王世仓还我的3000元是王世仓借我的钱,和办证费用无关。 4、被告人王世仓供述及辩解:孙某甲从2011年3月份到2011年7月份陆续交给我112个人的办证费,共计大约100000元,孙某甲的112个人,我在濮阳市豫鲁驾校给其中的18个人报名交了办证费,在濮阳市超越驾校给24个人交了办证费共计大约40000元。给办证的人报过名后,他们没有考试过因为我收他们办证费时,已经答应他们不用考试就可以办出来驾驶证,这些人也是因为不用考试能办出来驾驶证,才让我给他们办证的。2011年4月份交过办证费的人逼我退钱,我就借了毛某某的皮卡车让他们去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附近考试了。我对毛某某说,你的车让我借一下,我让我的学员练练车。带“学”字牌照的皮卡车,白色,牌照号是:豫JK016学。我在车上带了一台电脑,这个电脑是我的。在考试的过程中,皮卡车让学员开坏了,剩下的学员也没考成,我就让他们先回家等通知。我把张某甲和孙某甲带来考试学员的名字输入到了电脑里,考试时我按电脑里名单考试。2011年2月份我通过张某甲认识的孙某甲。2011年3月份才开始交给我办证费的,直到2011年7月份孙某甲就停止交给我办证费的。2011年3月份孙某甲开始在我这交办证费时,孙某甲对我说,他在2010年通过张某甲还交过办证费,我现在还欠孙某甲的31000元。张某甲和孙某甲的名单,是我们在2012年7月份算过账后登记的名单。我欠张某甲和孙某甲的钱,也是在此之前我陆续还过他们后,我们在一起写的名单。孙某甲是陆续交给我办证费的,这31000元的办证费中的人员,我一直没有报名。我给孙某甲打了欠条。第一张我欠孙某甲的6000元欠条(日期:2012年3月2日)和第五张我欠孙某甲的10000元欠条(日期:2012年11月15日)我没有还给孙某甲,第二张我欠孙某甲的15000元欠条(日期:2012年4月22日)、第三张我欠孙某甲的2000元欠条(日期:2012年5月26日)、第四张我欠孙某甲的5000元欠条(日期:2012年8月28日)上面写着还款日期,这三张欠条的钱我已经还给孙某甲了,孙某甲说他不识字欠条找不到了,我没有给他要回来欠条,第六张的保证书是我给范县的周某某写的,周某某多次领人跟孙某甲找我退钱,后来我因为周某某领的人办驾驶证退给孙某甲五六次钱,有三万多元,当时孙某甲还说通过范县周某某领的人已经退完了,剩下的是孙某甲自己领的人没有退。 被告人王世仓当庭辩解,56200的条不是我写的,我不欠孙某甲钱,都还了。 上述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书证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世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钱财的事实。本款中五张欠条的数额为88200元,王世仓自认欠被害人31000元,且第一次开庭时承认欠条是其所写,结合被害人提供的办证人员名单,故认定本款诈骗数额为88200元。王世仓及辩护人辩解欠条均已还款,无证据证实;其辩解两张白条系还款一事因被害人不予认可,均不予采纳。 第四款:2010年6月份至2011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世仓以代办汽车驾驶证为名诈骗清丰县马村乡北张家村张某甲办证费32000元,后部分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被害人张某甲户籍证明 (2)张某甲提交办证人员清单:共173人,退钱31人,没档案87人,超越42人,玉鲁13人。 (3)办证人员运管科查询结果:48人在驾管科无受理手续。(尚有39人状况不明) (4)王世仓提供办证人员名单:证实收费后没有退费也没有报名的人员与张某甲名单中记录相对应的一共20人。 (5)清丰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张某甲提供的办证人员名单里需核实的20名人员,我队核实了两名办证人员,其余18名办证人员因外出打工不在家,无法联系到本人。 (6)王世仓提供的7人办理驾驶证名单:证实吴自行、李忠轩等7人已办理驾驶证。经核实7人中只有吴自行、李忠轩是本款指控的20人名单中人员。 (7)清丰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经电话联系吴自行、李忠轩,二人均称是自己重新报名后取得的驾驶证,与王世仓无关。 (8)王世仓提供的白条3张:张勇3600元,张某甲5000元,李仲习15000元。 (9)辩护人董某某手写的还款清单一份。 (10)张某甲提供王世仓白条5张。 2、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法、张某军、王某恩、李某利、张某江、张某收、李某业、张某涛、张某习、王某超、王某民、李某举、郭某军、贾某领、王某举、王某勇、刘某广、孙某利等人均证实:通过马村乡张家村的张某甲办理驾驶证了,张某甲说通过前姚村一个年轻人叫王世仓办证的,后来没有办成驾驶证,也没有退钱,被骗了2000元不等的现金。王世仓说交钱就不用考试了。有证人证实,王世仓用一辆带有“学”字牌照的皮卡车和一辆白色吉利帝豪车给考生考试。 (2)证人张某豪:张某甲、王世仓通过张勇退给我办证费3700元。 (3)证人胡某停:张某甲、王世仓退给我办证费2000元。 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王世仓以办汽车驾驶证为名骗走我办证费共144400元。2010年1月份的一天,我去马村乡前姚村王世仓家安有线电视时,王世仓对我说,他有能力办汽车驾驶证。我当时不怎么相信就先试试办自己的汽车驾驶证,我把1700元办证费(C1证)交给了他,2010年4月份王世仓就把我的驾驶证办出来了,我就相信王世仓有办汽车驾驶证的能力,王世仓还给我保证说,让我去联系办汽车驾驶证的人,王世仓都能办出来,自此我先后交给王世仓81个人的办证费,一直到2011年8月份我就不再让王世仓办证了,我就开始怀疑他了,我就去了濮阳市车管所查了查,发现王世仓没有给这81个人交费,车管所里没有这81个人的信息。我一直催着王世仓办证,王世仓一直对我说不用管,到时就出来证了,一直拖到现在这些人的驾驶证都没有办出来,我感觉被王世仓骗了,于是我就来报案了。2011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王世仓看我逼得他紧了,王世仓给我打电话说,可以考试了(考试第三科---路考),让我带人去了濮阳市黄河路西段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附近等着。于是我带着15个人(办驾驶证的人)到了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附近,王世仓不知道在哪找的皮卡车,他还在皮卡车上装了一个摄像头,还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他说车上的摄像头连着濮阳市车管所,考试的情况车管所都能看见。这些人考试后,我让王世仓去车管所查成绩,王世仓找各种理由推脱我,不给我查成绩,这些人的驾驶证一直也没有办出来,我还问了其他人,才知道考路考根本没有自己找车考的,我才知道王世仓是用这种方法骗人的。王世仓找的是一辆白色皮卡车,挂的是“学”字的车牌,具体车牌照忘了。当时是王世仓自己开来的,后来我才知道,王世仓是用这辆车先让考生考试,是骗考生的。王世仓给我写的欠条和还款协议共五张。第一张欠条是收到张某豪20000元整,第二张还款协议上的10个证,不出驾驶证,每个按照5000元退钱。第三张协议上是王世仓不出驾驶证后按照每个3000元退钱,当时王世仓还欠我200多人的证。第四张欠条是欠办证费(李某峰、李某江)3600元。第五张是保证退驾驶证费2300元。 办理C1证是49人,每人是1600元,共78400元;办理B2证是20人,每人是1800元,共36000元;户口是外地的办理C1证12人,每人2500元,共30000元。后来王世仓按照原价陆续退了我部分办证费,现在还有86个人的办证费没有退还我。 王某举、李某飞、贾某才、张某涛、赵某法、吴某行、李某轩、李某献、田某民、王某锁、欧阳某豪、吴某省共十二人,办理的是C1汽车驾驶证,每人的办证费分别是1750元,共计21000元。因张金先不是濮阳的户口,所以张某先办理C1汽车驾驶证的办证费比濮阳人员贵,张某先的办证费是2500元;李某全、王某勇、马某仕、李某达、李某兵、樊某涛、李某伟共七人,办理的是B2汽车驾驶证,每人的报名费分别是2200元,共计15400元。以上人员共二十人,报名费共计38900元,我全部交给了王世仓,至今,王世仓也没有给以上人员报名又没有退还办证费。 5000元的条是我写的。李某习给王世仓打的15000元的条,是李某胜借我的钱,我借的王世仓的钱,没有还给王世仓,我把钱退给被骗的办证人员了,是本案的受害人中的一部分,具体名字我记不清了。王世仓通过张某勇退给张某豪办证费3700元。王世仓退给胡某停办证费2000元。 4、被告人王世仓供述及辩解:2010年1月份张某甲去我家安有线电视时认识的,我们在聊天时我告诉张某甲我可以办驾驶证,张某甲就让我给他本人办驾驶证,2010年4月份我把张某甲的驾驶证办出来了,从此张某甲就开始给我联系办驾驶证的了。我骗他们办证费的动机就是想自己花。我收了别人的办证费后,没有给他们报名,我把钱花了。张某甲从2010年6月份至2011年6月期间陆续交给我110个人的办证费,共计170000元,张某甲的110个人里,我分别在濮阳市超越驾校给其中的大约80个人报名交了费,在濮阳市豫鲁驾校给其中约15个人报名交了办证费,共计大约120000元。2011年4月份的一天张某甲联系办证的一部分人和孙某甲联系办证的一部分人要求考试,我就借了毛某某的皮卡车让他们去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附近考试,我在车上带了一台电脑,这个电脑是我的。在考试的过程中,皮卡车让学员开坏了,剩下的学员也考不成,我就让他们先回家等通知。用皮卡车考试时没有收学员的费。我把张某甲和孙某甲带来考试学员的名字输入到了电脑里,考试时我按电脑里名单考试。收的这些办证人员的办证费只有张某甲和孙某甲的名单,其他的就没有了。张某甲的名单在我的笔记本电脑里,孙某甲的名单在我的记账本里。张某甲的名单里登记的办证人员名字后面,注明“退”字的人员属于我收该人的办证费已经退给张某甲;办证人员名字后面注明“欠”的人员属于张某甲欠我的办证费;办证人员名字后面注明驾校的人员属于我收了该人的办证费在该驾校交过费的;办证人员名字后面没注明的,属于我欠张某甲的办证费。张某甲和孙某甲的名单是我们在2012年7月份算过账后登记的名单。那些我没有给他们交费报名的人,没有考试过,那些我给他们在驾校交费报名的人,驾校的人通知我让他们考试,我就通知他们,他们把档案提走,自己去考试了,他们不让我管了。当时我答应他们不用考试就能过关,我没有兑现,骗了他们,所以他们就自己去考试了。我欠张某甲和孙某甲的钱,也是在此之前我陆续还过他们后,我们在一起写的名单。我现在欠张某甲1500元,欠孙某甲31000元。张某甲提供的名单也是我制作的,我怕张某甲骗我,我故意在上面加上了我办理驾驶证的人员名单,他不知道,他提供的名单不属实,应当按照我提供的人员名单为准,我可以跟张某甲对质。张某甲给我钱让我给他办理驾驶证,他还欠我一部分钱,算是共计有1500元的办证费我没有报名。我没有给张某甲打过欠条。 被告人王世仓当庭辩解,名单上的人员我都退过钱了,还给了给了张某甲5000元,15000元,我现在不欠张某甲钱。 上述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书证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世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钱财的事实。本款中,王世仓自认欠被害人1500元,且其承认张某甲提供的名单,与其自己提供的名单,两份名单中均显示收费后未办证未退款的人员共计20人,按照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中最低办理驾驶证费用1600元计算,故认定本款诈骗数额为32000元。王世仓及辩护人辩解欠款均已偿还,无证据证实;其当庭提供的办理驾驶人员名单其中有五人不属于本款指控的人员,与本案无关,吴自行、李忠轩二人均称是自己重新报名后取得的驾驶证,与王世仓无关;其通过张某勇退给张某豪办证费3700元及退给胡某停办证费2000元,因张某豪、胡某停不属于本款指控的人员,与本案无关。故对其辩解称应扣除上述人员的意见不予采纳。其辩解称5000元及15000元白条系还款一事被害人予以认可,系诈骗既遂后的退赃行为,予以采纳。 另查明,被告人王世仓于2012年12月1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审理阶段王世仓退赃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王世仓户籍证明 2、抓获证明:2012年12月10日我队民警李志超、程金涛在濮阳市交警支队驾管科门口,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王世仓抓获。经审讯,王世仓交代了自己以代办汽车驾驶证为由诈骗办证人的犯罪行为。 3、清丰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根据被告人王世仓交代,王世仓诈骗清丰县固城乡张某强代办汽车驾驶证的办理驾驶证费,我队多次找张某强,未能找到,经联系张某强外出不在家。后经多次联系张某强,均不配合。 4、退款收据:证实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世仓退出赃款32000元。 5、涉案吉利帝豪车行驶证复印件:显示车主董某超。 6、证人董某超证言:王世仓是我亲外甥。2010年12月份分期付款买了一辆吉利帝豪车豫JU6616,没有王世仓的钱。车买来后王世仓要开我的吉利帝豪车给别人办驾驶证用一段时间,我就让他开走了。2011年6、7月份我找王世仓把车要过来了,2012年5、6月份我把车卖给郑国杰了。因为郑国杰没有把车款付清,因此这辆车还没有过户,行车证上的名字还是我的名字。王世仓平常的全部经济收入都是给别人办驾驶证。 7、被告人王世仓供述及辩解:我是通过马村乡的张某甲、瓦屋头乡的孙某甲和马庄桥的张某强,让他们三个给我联系办理驾驶证的人。这些所有没有交费的钱大概有150000元,我都花了。2011年3月份我结婚花了20000元钱,买了一台康佳牌55寸3D液晶电视是10000元。2010年10月份以我二舅董某超的名义贷款买了一辆吉利帝豪车,花了58000元,我每月还22000元的贷款,剩下的钱我零碎花了。我以前花的150000元,已经还了一部分了。我现在欠张某甲1500元,孙某甲31000元,张某强27000元,李某某18000元,其他的就想不起来了。 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王世仓将诈骗所的钱款用于自己生活,且案发后部分退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王世仓部分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世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曹青次 审判员 崔丽红 审判员 韩清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邵慧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