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04号 原告宋庆章,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豆坤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合适,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福州。 被告刘素萍,女,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庆章与被告刘福州、刘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庆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庆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宋庆章负担。 审判员 徐红展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