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965号 原告宋北朋,男,汉族,1961年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泽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彩彩,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北朋与被告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北朋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北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北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北朋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