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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与李辉、王长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68号 原告李莹,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辉。 被告王长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莹与被告李辉、王长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68号

原告李莹,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辉。

被告王长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莹与被告李辉、王长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李莹负担。

审判员  徐红展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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