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68号 原告李莹,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辉。 被告王长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莹与被告李辉、王长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李莹负担。 审判员 徐红展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