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821号 原告张文,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玉荣,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与被告张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文负担。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