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501号 原告张彤,男,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明朝,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艳芹,女,汉族,1970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天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金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丽芳,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建光,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彤与被告刘艳芹、郑州市天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彤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彤负担。 审 判 长 丁稳静 审 判 员 韩战杰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