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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彤与刘艳芹、郑州市天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501号 原告张彤,男,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明朝,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艳芹,女,汉族,1970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德英杰律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501号

原告张彤,男,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明朝,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艳芹,女,汉族,1970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天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金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丽芳,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建光,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彤与被告刘艳芹、郑州市天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彤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彤负担。

审 判 长  丁稳静

审 判 员  韩战杰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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