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48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亚波,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红伟,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陈洪松,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慧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红红,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亚波诉被告陈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陈洪松自愿撤回反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波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陈洪松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亚波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陈洪松负担。 审 判 长 徐红展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