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55号 原告河南省宏丰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志刚,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建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华邦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华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向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新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宏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华邦服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宏丰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宏丰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宏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河南省宏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