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9号 原告王艳刚,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江斌,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振红,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李廷会,女,汉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刚与被告赵振红、李廷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刚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艳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234.5元,共计1284.5元,由原告王艳刚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