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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华与王立英、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12号 原告王瑞华,女,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华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立英。 被告王立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华与被告王立英、王立平民间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12号

原告王瑞华,女,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华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立英。

被告王立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华与被告王立英、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英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瑞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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