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12号 原告王瑞华,女,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华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立英。 被告王立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华与被告王立英、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英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瑞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