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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德与郑州市中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33号 原告王树德,男,汉族,1962年8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华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焦露霞,该中心主任。 委托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33号

原告王树德,男,汉族,1962年8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华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焦露霞,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志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德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德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树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树德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志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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