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612号 原告许耀元,男,1996年6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国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耀元与被告许国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耀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耀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耀元负担。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