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797号 原告胡凯,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光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孙国华,男,汉族,1975年5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凯与被告孙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凯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胡凯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