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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凯与孙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797号 原告胡凯,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光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孙国华,男,汉族,1975年5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凯与被告孙国华买卖合同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797号

原告胡凯,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光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孙国华,男,汉族,1975年5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凯与被告孙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凯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胡凯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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