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86号 原告郑博,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燕,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博与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博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5.5元,由原告郑博负担。 审 判 长 徐红展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