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52号 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鸿宇,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建设路支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军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建设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正军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正军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