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03号 原告郑天,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炎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琦,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学献,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天与被告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郑天负担。 审判员 徐红展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