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62号 原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亿,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完庆中,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佳佳,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蕾,女,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