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38号 原告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青,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雪梅,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成玉,该公司营业部经理。 被告陈红玉,男,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1元,减半收取1475.5元,由原告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