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17-3号 原告郑州龙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东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涛,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阮山,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银海,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龙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涛、高银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龙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龙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州龙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红展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