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920号 原告郭继伟,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国尧。 被告平华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继伟与被告吴国尧、平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继伟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继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继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继伟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