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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梅荣与秦伟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609号 原告付梅荣,女,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大庆,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系原告付梅荣之夫。 被告秦伟娜,女,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毛留军,荥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609号

原告付梅荣,女,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大庆,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系原告付梅荣之夫。

被告秦伟娜,女,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毛留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付梅荣诉被告秦伟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梅荣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付梅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梅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付梅荣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军

人民陪审员  宋德奎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沅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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