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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536号 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明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哲兵,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新法,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536号

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明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哲兵,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新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留海,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1295.5元,由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孙志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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