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周国勇与衣文和、威海市恒升副食糖烟酒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963号 原告周国勇,男,汉族,1981年5月26日出生。 被告衣文和,男,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 被告威海市恒升副食糖烟酒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963号

原告周国勇,男,汉族,1981年5月26日出生。

被告衣文和,男,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

被告威海市恒升副食糖烟酒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原告周国勇诉被告衣文和、威海市恒升副食糖烟酒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勇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国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国勇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军

人民陪审员  宋德奎

人民陪审员  程景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沅利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刘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