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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永森与巴自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461号 原告宋永森,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自友,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永森诉被告巴自友机动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461号

原告宋永森,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自友,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永森诉被告巴自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永森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永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永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宋永森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慧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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