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91号 原告宋来,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张国辉,男,汉族,1984年4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来与被告张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来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宋来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