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25号 原告曹晓红,女,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张珍珍,女,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红与被告张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红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晓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晓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红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