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一初字第2259号 原告晋某某,女,1940年8月1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1950年12月21日生,汉族。 被告虎某甲,信息不详。 被告虎某乙,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虎某甲、虎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某某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银辉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肖洁 |